自殺是種罪?
犯罪的認定是由道德企業家運用其影響力來影響立法的結果,如同在100年前酒駕是正常行為,但現今社會中是違反刑法185-4,就算是無被害者還是有可能犯罪的。 今天新聞看到一件非常痛心的消息,一條人命就這樣不見了,這行為算以死明志嗎?可惜的是在法界的心中,只要是自殺行為都會認為是畏罪,完全不會認定是以死明志,或許在旁人的角度會覺得自殺是一件很笨的行為,倘自己遇到了,在庸俗的環境中能真正看破紅塵想開的又有幾位。 大部份對於自殺的人都認為是個人心理、生理因素又或者是心中的結解不開,惟塗爾幹學者有不想的想法,他認為自殺分為利己、利他及脫序的自殺,在晚年又修正為宿命的自殺,自殺是一種常態行為也就是會因"環境"而影響一個人自殺的念頭,也因此家庭、工作環境往往是最後一根稻草,今天新聞那例子,在這種封閉的職場上班,會這樣其實也不意外,很多人在講要補社會安全網,但在乎工作環境,真正要補工作安全網(指上班的工作環境)的又有幾位,明明知道這絕對不會是最後一件事,但還是衷心希望就是最後一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