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平三法

通常愈民主國家愈不太會有太多專法,但也不代表有專法一定不民主,畢竟專法是讓人民立即最有感的動作,也因此社會新聞案件,只要一有風吹草動政府就是專案修法。

傳統社會有男尊女卑、女子無才便是德的刻板觀念,為落實社會實質的平等,消除性別歧視,憲法第七條的性別平等及女權的興起,性平這議題在台灣一直是很重視的。

我國的性平三法分別為性別平等工作法、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法,適用不同場合,每次的修法雖然愈復雜但也愈想整合。校園事件優先適合性教法,工作職場用性工法,其它以為則用性騷法,經過多次的修法算是補足原本專法的漏洞。
性教法第三條︰
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或學生,他方為學生,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

性工第十二條︰
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對其造成敵意環境性騷擾,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實施交換條件性騷擾。

性騷第二條︰
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。

簡單來說性平三法適用範圍先看"身分",再看"場域",最後決定適用哪一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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